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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福州寄一個相框到馬來西亞
快遞公司報價稱“460”,寄貨方認為是以人民幣元為單位結算,誰知貨到付款時被要求交馬來西亞幣460令吉,約合人民幣920元。劉女士認為快遞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要求其承擔一半的運費。
5月3日,遠在吉隆坡的劉女士委託福州的朋友林先生向鼓樓12315投訴。今年2月中旬,劉女士從馬來西亞回國探親時,在福州看中了一款水晶烤瓷相框,於是定做了這款相框。由於自己要先回去,便委託朋友林先生待相框做好後幫她寄到馬來西亞吉隆坡。4月上旬,林先生得知相框做好後,幫劉女士聯繫了順豐快遞公司,表示該相框的郵費為貨到付款,快遞公司給出的報價是“460”,林先生告知了劉女士並徵得同意,就通知快遞員上門開單取件。
4月22日,劉女士在吉隆坡接了到郵局的到貨通知,並被告知需要支付運費馬來西亞幣460令吉,約合人民幣920元(馬來西亞幣兌換人民幣約1:2)。劉女士這才發現,快遞公司當初報價時並沒有明確幣種,自己和朋友都認為快遞費是以人民幣結算。“郵件從中國寄出,郵費報價當然理解為人民幣,而不是馬來西亞幣。”劉女士認為快遞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要求其承擔一半的運費。
經鼓樓工商局12315介入,雙方同意協商解決。對此,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對於貨到付款方式的跨國郵件一定要問清郵費的幣種,以免造成誤解和不必要的麻煩。同時,快遞公司應當盡到告知義務,否則應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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