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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
而股民訴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訴訟時效為從2015年4月4日到期。
若該訴訟得以成立,將是中國證券市場之中小企業板欺詐上市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
因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被曝光,綠大地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對此,綠大地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與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認定有罪且判決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虛假陳述導致的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7年12月21日綠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0年3月18日即綠大地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故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從即日起向權益受損的綠大地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派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對綠大地公司、何學葵等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故符合起訴條件的綠大地投資者必須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間買賣過該股票,並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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