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行為是否“侵權”或“妨礙執行公務”
城管公開執法成為“不能拍的秘密”,是否因為拍攝行為存在侵權?或是妨礙了執行公務?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律專家。
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廖曉明認為,城管執法也應“在陽光下運行”。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旭瑜說,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禁止,百姓都有自由拍攝權。比如法庭、警戒區等特殊環境之外,其他公共場合法律都沒有禁止。
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執法人員肖像權?“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犯肖像權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傑分析,“市民如果沒有將拍攝的視頻用於營利,沒有歪曲事實,並不侵權。”
拍攝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執行公務”?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認為,妨礙執行公務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陳維鏢強調,“通常在沒有設置警戒範圍的拍攝行為,並不構成這項罪名的條件。”
揚州大學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王毅指出,在不影響執法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有權利圍觀和拍攝執法人員。有關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監督。一位城管部門幹部對此也表示認可:“執法人員確實不應該阻止群眾拍攝執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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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群眾對拍攝的內容不應斷章取義,惡意貶損侵犯執法人員名譽,否則就可能涉嫌違法。而刻意捏造、歪曲事實,造成惡劣影響的,也應被追究法律責任。”孫文傑說。
“這也給執法部門提了一個醒,在執法過程中,不僅不應該干涉群眾拍攝和監督,自身也應該做好拍攝和取證工作。”王毅說,行政執法要不怕監督、不怕拍攝、不怕圍觀,只有一個辦法,就是規範執法、文明執法、人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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