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持調查令
為何在銀行“碰壁”?
新華社廣州5月10日新媒體專電近日,廣東兩名律師持調查令等資料在兩家銀行收集相關證據,遭到拒絕。于是其中一位律師向廣東銀監局請求公開拒絕的依據,隨後將其告上法庭,4月中旬此案開庭審理。
人民銀行于2002年公布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是否繼續適用?法院調查取證的訴求該如何與銀行對接?律師事務所持調查令是否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國網事”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律師持調查令在銀行“碰壁” 律師與銀監局對簿公堂
4月15日,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偉民狀告廣東銀監局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何偉民說,2月17日,他和同事付愛玲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核發的調查令等資料在工行廣東分行和交行廣東分行調取案件當事人銀行賬戶資金流水、開卡開戶簽名等證據,遭到拒絕。
交行廣東省分行有關負責人稱,《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協助查詢對象,即“有權機關”的范圍,律師非法律規定有權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信息的主體。
2月24日,何偉民請求廣東銀監局公開上述兩家銀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依據。並提出信訪投訴,請求依職權立即責令兩家銀行協助、配合律師調取調查令項下“所列調查事項的證明材料”。廣東銀監局回復說,上述兩家銀行拒絕的主要依據是《管理規定》,並未違反相關規定,該局也無法支持律師對于配合調查令的請求。
2月27日,何偉民以違法行政為由將廣東銀監局告上法庭。廣東銀監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說,該局對何偉民的申請及時進行了答復,程序合法,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且認為,他提出的《管理規定》“顯然已不適用于銀行業的監管”屬于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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