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披露股權事項
2014年3月20日,南京醫藥(600713)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微博]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經江蘇監管局調查認定,南京醫藥存在未及時披露放棄子公司優先增資權事項,以及未及時披露委托收購股權事項。
公司違法事實具體如下:(一)未披露南京醫藥放棄南京醫藥鹽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都醫藥”)優先增資權事項,未及時披露南京醫藥放棄南京醫藥國際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藥國際”)優先增資權事項。資料顯示,鹽都醫藥2010年凈利潤佔南京醫藥凈利潤的74.5%,南藥國際2010年凈利潤佔南京醫藥凈利潤比例為44.1%。南京醫藥放棄鹽都醫藥和南藥國際優先增資權,並分別與陜西和合以及紅石科技簽訂增資協議,導致公司失去了對上述兩個子公司的控制權。
鑒于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了重要影響的事件應立即披露,公司未披露放棄鹽都醫藥優先增資權的議案以及與陜西和合簽訂增資協議的事項,同時亦未及時披露放棄南藥國際優先增資權的議案以及與紅石科技簽訂增資協議事項,于2012年3月7日進行了補充披露。
(二)未及時披露南京醫藥委托南藥國際收購鹽城恒健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恒健”)86.825%股權事項。根據計算,鹽城恒健2010年度86.825%股權對應的凈利潤,已經佔到南京醫藥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64.67%。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規則》第9.2(五)項規定,“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重大交易應當及時披露,《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公司重大投資行為”也應當及時披露。不過,南京醫藥對上述事項沒有及時披露,于2012年3月7日進行了補充披露。
經證監會調查,最終認定南京醫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虛假陳述,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另外,還對3名負有責任的時任高管處以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指出,根據證監會處罰決定,可以認定南京醫藥信披違規行為構成虛假陳述,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向南京中院起訴公司索賠損失。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公司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徵集訴訟委托,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下列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即可參加索賠: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間買入南京醫藥,並且在2012年3月7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