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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規 提高司法調查效率
業內專家認為,目前法院面臨案件多、人手少、司法資源不足等現實,調查令被視為法院向有關單位等調查取證的一種過渡性操作方法。且僅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少數地區出臺了調查令的相關實施細則。
因國內調查令實施的條件不成熟,民眾的法律意識不足等原因,律師持調查令取證常會遭到部分民眾質疑和被調查單位設障礙阻止。
何偉民說:“《管理規定》公布有十幾年了,但在操作層面一直沒有具體實施的規章辦法。希望通過打官司推動法院正視調查令存在的問題,如怎樣確保律師行使調查權,調查中如何保護當事人隱私等。”
廣東銀監局有關人員認為,因調查令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銀行在接到類似案件面臨“左右為難”的局面:拒絕調查令有可能被認定為妨礙司法,受理調查令也可能因程序不當被當事人追訴。
因此,多方建議盡快出調查令實施細則,讓相關當事方都能清楚知悉自身的權利、義務和行為邊界。這既體現了對被調查一方的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尊重,也提高了司法協助調查的效果和效率。上述有關人員建議。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新建議,現階段探索省級調查令實施的相關細則,在法律環境較為發達時期,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調查令的法律地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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