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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康达律師事務所(以下简称“本所”)参与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动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动集团”)是否符合免于提交关于豁免其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師仅基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師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師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師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師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師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師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師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師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師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師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淮动力及接受本所律師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師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江淮动力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江淮动力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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