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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少平律師事務所关于常熟市铝箔厂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常熟市铝箔厂

 

  江苏少平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就常熟市铝箔厂(以下简称“收购人”、“铝箔厂”)以其所持山东新合源热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合源”)49%的股权认购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是否符合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免于提交豁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師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師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師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師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師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铝箔厂本次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師同意铝箔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铝箔厂在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铝箔厂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師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本所律師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免于提交豁免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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